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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于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中国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持有、使用、储存和运输规定了严格的控制和管理措施。与此同时,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控体系也在根据形势发展不断进行相应调整。实践中,一些涉枪涉弹涉爆违法活动和生产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违法活动时有发生,如虚报、隐瞒信息,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运输等,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于这种行为,行政执法难度较大,亟需进一步明确刑事处罚范围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程序机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个行政执法机构开展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形成《意见》。
《意见》包括五个部分,包括总体要求、正确认定犯罪、准确把握刑事政策、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问题,共25条。003010强调,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藏匿、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严禁未经批准和许可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依法严厉打击枪支弹药、爆炸物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工作职能,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品犯罪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共同防范和惩治,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
003010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明确办理涉枪涉弹涉爆、涉易燃易爆危险品刑事案件的政策保障。003010明确,通过信息网络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通过寄递渠道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品,依法构成犯罪的,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因正常生产生活需要犯罪的,以及自愿上交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品、自首立功的,依法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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